Article 28

In force

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提出不同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与代表联系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并告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由政府办公厅责成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其他机关、组织办理的,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重新办理结果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代表意见,交办机构也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与代表当面协调沟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