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和二次供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做好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