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三)建立水质检测月报、年报制度,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四)建立并执行卫生自查制度,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集中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日供水千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测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设备。其他集中式供水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