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排污单位擅自通过依法设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以外的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