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重点污染源逃避监管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工整治:
(一)未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或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未与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的,处2万元罚款;
(二)不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安装扬尘污染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处2万元罚款;
(三)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扬尘污染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人为操纵影响监测数据,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