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对已经取得使用权但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