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
因依法批准立项的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确需占用、临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定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恢复或者重建湿地,按照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中的保护措施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因占用、临时占用湿地致使湿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和相关规定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临时占用湿地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用的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