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一个月至两个月工资或者报酬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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