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学校或者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强迫、规劝学生转学或者退学的;
(二)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的;
(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
(四)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附加条件接收或者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的;
(五)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费用的;
(六)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八)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有偿服务,或者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
(九)对学校内有宗教色彩的活动,不制止、不反映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