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就近招生范围和招生人数,或者未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信息的;

(三)未经同意,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的;

(四)未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内容、课程设置的;

(五)强制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及报刊杂志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