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5, 2008
- In force from
- April 1, 2008
- Articles
- 27 article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
发展应用条例
(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在乡村应当创造条件,推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及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
鼓励企业利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及其他废弃物,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条件为:
(一)产品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
(二)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导向;
(三)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由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收取费用。
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召回产品,限期整改;逾期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应当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外墙体面层覆盖前向工程所在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核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经验收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引进、新建、改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开发及推广补贴;
(四)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五)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支出。
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已经建立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增用地和扩大取土范围。
(一)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条件的申请不按规定给予认定或者故意拖延认定的;
(二)认定新型墙体材料收取申请人费用、索要申请人财物的;
(三)不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四)不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或不及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投诉和控告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