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坎儿井所有者之间、使用者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坎儿井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