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破坏地质遗迹的活动。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从事参观、旅游、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和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