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定点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占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