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收集、保护散落的历史建筑构件。

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散落构件,所有权人明确的,在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迁移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单位实施保护;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国有单位收藏和保管。

鼓励向国有单位捐赠历史建筑散落构件。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