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未经备案的;

(二)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或者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未经备案的;

(三)未经同意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