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外国人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成立宗教组织、建立宗教办事机构,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举办宗教培训活动,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散发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进行其他非法传教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