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