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y 31, 2019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9
- Articles
- 26 articles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
保护条例
(2019年1月16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为:乌江干流自夹石镇冷后村至洪渡镇苏家村河段河岸外侧地表距离300米内和主要支流后溪河、马蹄河、石梁河、坝坨河、白泥河、官舟河、水田河、暗溪河、洪渡河河岸外侧地表距离200米内,以及城镇岸线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区域;一般保护区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对保护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乌江沿岸城镇周边及对乌江干流、主要支流水质有重要影响的村寨,逐步完善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收集处理。
在乌江干流及其支流内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设备。
(一)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二)不按规定堆放、倾倒工程废物;
(三)擅自放生食人鱼、小龙虾、福寿螺、牛蛙等外来物种;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网箱养殖;
(二)烧烤、野炊;
(三)弃置废旧船舶、车辆;
(四)弃置动物尸体;
(五)清洗车辆、机械设备;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不执行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不履行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网箱及相关设施,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未采取措施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