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生态环境信息:
(一)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情况;
(四)建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污染事故及造成的损失等情况;
(六)开展自行环境监测的工作情况及监测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信息。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法公开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危害特性、特征污染物、环境污染事故、污染防控措施等信息。
生态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发生变更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生态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公开。
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污染物排放的小时均值和日均值的自动监测数据。
鼓励非重点排污单位主动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