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未依法公开或者更新政府生态环境信息的,有权向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并责令纠正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