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道路、河道、水利、油气、航道、通信、电力等建设工程与铁路建设工程相邻相交可能危及安全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就建设标准、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内容进行协商后方可施工。未经协商擅自施工造成损坏的,后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铁路沿线水利工程的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水利、防洪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时排除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