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设置、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确定铁路道口或者铁路人行过道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费用负担。

对于既有的铁路、道路平交道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际需要,与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协商,采取封闭或者立交改造等措施处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置的道口、人行过道、临时通道,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铁路运输企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