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铺设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设施,架设电力、通信线路,或者开展地质钻探等建设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对危及铁路安全进行建设施工作业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无法制止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情况紧急危及铁路安全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