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公告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依法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报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自然资源等部门按以下期限划定并公告:
(一)新建、改建铁路的,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划定并公告;
(二)既有铁路尚未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自收到方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完成后,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的设立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