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在风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风景区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风景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在核心景区、半边街、码头周边、景区道路两侧等处堆放货物、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和流动经营;不得帮助游客逃票,不得以强行拦车、尾随拉客等方式强制游客消费,不得以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游客消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