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办法由太湖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公布施行。
风景区管理机构根据风景区内生态保护的需要,经太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规定风景区内禁止经营污染、破坏环境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
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环保、安全生产、旅游等主管部门开展监督和检查,维护旅游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