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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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6, 201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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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1998年6月5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19年6月26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保证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全国、省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根据市委的重大决策,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草案;
(六)推进依法治市和普法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八)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养老、住房、扶贫、社会救助、公共服务以及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工程;
(九)对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有深远影响的重大项目建设;
(十)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情况;
(十一)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
(十二)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三)确定和变更市标、市徽、市树、市花、城市吉祥物等城市形象标志;
(十四)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十五)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六)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十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大代表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应当许可的事项;
(十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九)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执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
(四)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五)实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
(六)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七)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
(九)经济建设、改革创新、对外开放、区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市人民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及实施情况;
(十一)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情况;
(十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十三)特大安全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突发性、灾害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四)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以及结果;
(十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市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议题,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提请的议案或者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四)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统计数据等其他有关资料;
(五)在实施与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重大事项议案和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正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工作承办机构自常委会会议闭会之日起十日内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遇有特殊情况的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