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者其他民用建筑;

(四)工业企业或者工业园区。

既有建设项目日可回收污(废)水水量在七十五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上,且具备建设场地等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再生水需求量建设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