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各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接受监督和管理时,如实提供旅游经营情况和旅游统计等有关资料。旅游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各相关行政部门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影响旅游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侵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