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有碍市容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及时修整或者拆除。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其造型、装饰、附属设施等应当统一规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外立面出现破损、污损或者存在脱落等危险,影响市容和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清理、整修,排除障碍,恢复原貌。

临街外立面不得设置外置式排烟管道或者凌空排水管道。建筑物的屋顶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等影响市容的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