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体,应当列入一级山体保护名录:

(一)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内的;

(二)自然保护区内的;

(三)有重要历史遗存或者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

(四)港口、机场、军事设施等重要设施保护范围内的;

(五)重要水源涵养保护范围内的;

(六)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内的;

(七)构成城市景观格局主要组成部分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