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岛保护工作,将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海岛保护和生态修复经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岛保护考核制度,将海岛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定期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海岛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