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