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无居民海岛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海岛利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因特殊困难不能及时移送的,应当自执法人员抵岸之日起五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