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和区政务服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建设营商环境,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部门、各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