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规划指标,应当达到国家或者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将面城一重山纳入,作为合理建设和改造提升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