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养护管理职责:
(一)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开展巡查,劝阻、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二)补植和修复受损、死亡、缺株的树木花草;
(三)修复、更新受损的园林绿化设施;
(四)及时防治有害生物;
(五)及时修剪影响交通、管线、居住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的树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养护管理职责。
履行养护管理职责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和技术规范,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林绿化设施完好、功能完整。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