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城市园林绿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一)城市公园、广场、道路等公共区域内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背街小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文化体育场所、绿道、公路、铁路、河道、水库等区域内的,由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内的,由业主或者其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五)乡村集体组织投资兴办的,由乡村集体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养护管理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