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改变林地用途的,发包单位有权收回。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