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