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应当采用最近三十年以上系列:

(一)编制重要规划的;

(二)进行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等前期工作的;

(三)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环境影响评价,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编制,水功能区纳污总量限制指标制订的;

(四)编制防汛、抗旱预案,进行防洪影响评价的;

(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土保持工程的;

(六)其他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