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拒不缴纳城镇垃圾、污水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二、三、四、六、九、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