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承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