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其他烟草制品。

(二)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以及电子烟。

(三)电子烟,是指汽化并向使用者的肺部输送由尼古丁(或者无尼古丁)、丙二醇和其他化学物质组成的混合物的一种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