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畜禽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