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江河、水库集水区域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