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维护运营,并检测出水水质,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管网运营单位或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污单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水的,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