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城镇范围内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新建项目及改建、扩建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已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混接。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