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学校未保证食堂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学校未选择量化分级食品安全管理为最高等级的配餐单位为学生供餐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罚款。
(三)配餐单位转包或者分包学校配餐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罚款。
(四)学校食堂、配餐单位未按规定对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五)配餐单位未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车辆配送食品,在配送前未清洁配送容器、车辆车厢,或者未对盛放成品的容器进行消毒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5, 2019